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