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等装置,视频监控图像回放、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公共交通工具和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公共交通工具历史轨迹等静态数据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状态、实时定位、音视频等动态运营数据全面、准确地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公共交通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