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