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铜仁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古城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修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共管共建机制;

(五)与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