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古城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规划管控等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乡建设、消防、规划、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