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城游、红色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二)开设博物馆、非遗馆、图书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科技馆;

(三)开办红色革命教育、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研学、培训机构;

(四)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五)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六)经营传统中医药、健康养生行业;

(七)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艺、酒吧;

(八)组织赛龙舟、傩戏、龙灯钹等民族民间文艺表演;

(九)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