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铜仁古城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乱搭建、乱堆放;

(三)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移植、修剪树枝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

(六)破坏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油烟;

(八)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升放孔明灯;

(十)抽打陀螺、甩响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