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传统民居;
(四)开山、采石、取土等破坏东山山体的活动;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储存、使用燃气;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