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古城保护机构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管线,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古城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