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设置保护责任公示牌。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古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消防、安防、防雷、防蛀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