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铜仁古城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古城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古城保护机构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