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改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制定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明确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古城保护机构公布。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