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责任单位制度,保护责任单位由古城保护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二)配合古城保护机构收集、研究保护对象的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和实物,并接受其监督;(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