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分类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

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