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征等;(二)普查、研究获取的资料;(三)测绘、设计信息资料;(四)修缮、保养过程中的图文和影像等资料;(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