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征等;

(二)普查、研究获取的资料;

(三)测绘、设计信息资料;

(四)修缮、保养过程中的图文和影像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