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编制、修订工作,对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古城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古城保护机构建议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