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及其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依法保护华侨及其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华侨及其投资企业依法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等活动。涉及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