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支持华侨企业与本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和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或者合作创建研发机构和研究基地,享受本省各级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华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本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和企业予以同等支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