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尊重和保护华侨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华侨投资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等活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限制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其停产停业、责令其关闭、限制从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