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信贷、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其他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为华侨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华侨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