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华侨以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兴业和创新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侨资企业,引导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投资本省特色优势产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兴业服务和保障工作。
华侨投资企业利用国外各类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享受国家和本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待遇。
华侨投资者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履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依法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