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自愿和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华侨进行劝募或者变相劝募。捐赠人以及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受赠财产使用管理和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华侨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处置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