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夫妻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原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内居民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国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