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原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内居民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国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