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依法保障华侨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本省经常居住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本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