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开办苗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照。开班苗医诊所,按照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备案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苗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