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苗医院建设,将苗医院建设纳入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苗医药科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的方式支持苗医药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苗医药企业给予贷款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苗医药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苗医药诊疗、康复养生、保健养老等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苗医药康养服务产业。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