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苗医药运用、保护、传承、传播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向国家捐献苗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