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苗医药的发展管理工作,对苗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苗医药传统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从事苗医药人员进行普查、登记。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苗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苗医药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