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医药保护发展的领导,将苗医药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苗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设立苗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推进苗医药发展。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苗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苗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督促苗医药工作开展。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