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医药保护发展的领导,将苗医药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苗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设立苗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推进苗医药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苗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苗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督促苗医药工作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