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苗医药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员应当有中医药和苗医药专家。

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苗医药人员到农村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自治县内各级医院以及综合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苗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科研以及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