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可以从事苗医药诊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苗医五年以上或者有五年以上苗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行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苗医医疗活动。

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苗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苗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苗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苗医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