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苗医诊疗项目、康养项目、苗药饮片、苗药鲜品、苗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应当等同于中医药报销比例。

符合条件的苗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点医疗机构范围。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