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宏观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能源、化工、建材、农产品加工业,培育特色产业,推进自治县工业的发展。自治机关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在投资、金融、税收、财政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照顾。自治机关加强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