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投资开发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