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促进自治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自治县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