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在办理案件时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