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的人员。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