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