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