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机构限额和总编制内,合理设置工作部门,报经上级编制部门批准,合理调剂编制员额。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