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布依族、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