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