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治机关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鼓励和支持。

自治州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依法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