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自治州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