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和绩效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实行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集中支付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州的一般公共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应当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