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贵州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依照国家和贵州省财政体制,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