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害、干旱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建立健全南北盘江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自治机关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