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自治州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