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