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